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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才新政2.0版”全文

发布日期:2024-02-18 来源:


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

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

2023年11月17日印发实施,简称为“人才新政2.0版”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升人才政策吸引力和竞争力,坚持立足政策引导、市场配置两种力量,发挥“硬政策”与“软环境”组合效应,统筹“短期大突破”与“长期可持续”两个目标,努力在人才工作上“闯新路、进前列”,高质量建设人才发展友好型城市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全力打造一流人才高地和一流创新生态,为聚焦聚力办好“两件大事”、建设现代化鄂尔多斯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更大力度招引高精尖缺人才

1.鼎力支持顶尖人才。对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A类)给予不低于300万元安家补贴、最高1亿元实验室等平台建设及科研配套经费,聘期内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团队建设资助。全职引进到市直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享受200万元—300万元年薪。顶尖人才领衔实施的重大创新策源项目、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高科技高成长创业项目首次落地本市的,在支持方式上可实行“政策漫游”,支持力度上对标先进“再加一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2.全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全职引进的杰出人才(B类)、领军人才(C类)、拔尖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优秀人才(F类),分别给予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安家补贴;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择优给予最高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支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全职引进到市直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给予薪酬激励,其中B、C、D类人才可分别享受1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1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年薪;急需紧缺的E、F类人才可享受最高30万元/年岗位特聘补贴,最长补贴10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外事办、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3.大力吸引储备青年人才。实施“十万青年聚暖城计划”,力争未来3年新引进青年人才10万人以上。实施“名校引才专项行动”,定向招引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世界排名前100名国外(境外)高校及其他与本市重点产业紧密关联的重点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优秀毕业生,开辟引才“绿色通道”,可采取面试、面谈、试讲、技能测评、直接考察等方式确定人选。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可分别参照管理岗六级、八级享受工资、社保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

设立“鄂尔多斯未来之星”奖学金,每年选拔不超过100名鄂尔多斯生源优秀在校大学生,给予博士5000元/人、硕士3000元/人、本科生2000元/人一次性奖励,并择优选聘为“校园引才大使”,引导其参与和配合开展招才引智工作。(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实施硕博研究生“预引进”制度。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与重点高校在读的硕博研究生签订预引进协议,并给予学费和生活费资助。预引进对象毕业后按协议约定到本市全职工作的,按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其中博士每人不超过5万元、硕士每人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支持扩大实习实践活动。市外高校院所受邀组织选派的在校大学生、事业单位已确定的引进人选到本市实习实践的,按每人2000元/月标准给予生活补贴(不足1个月的可按周计发),最长补贴3个月。企业自行接收大学生实习超过3个月的,按照实际支付实习大学生生活补贴的5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每人每月补贴不超过1500元,最长补贴6个月。(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4.聚力招引产业紧缺人才。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煤化工、高端装备制造、羊绒及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链骨干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以下统称为“重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重点企业新引进的税前年薪在60万元及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技术研发带头人、安全生产技术总监等骨干人员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新招聘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1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重点企业由市外新引进人才稳定工作满3年且继续留用的,按照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3000元/月、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2000元/月、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人员、技师)1500元/月给予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4个月,补贴对象离开所在企业的,从离职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农牧局、市能源局)

5.借力“飞地”延揽市域外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市外建设“人才飞地”,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人才飞地”,分别按孵化类200万元、研发类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市级“人才飞地”以3年为周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满考核优秀的,分别按孵化类200万元、研发类10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人才飞地”认定资格。市级“人才飞地”落户企业和团队可参与申报市级人才科技项目,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享受市内工作人才同等政策待遇。在海内外布局建设人才工作站点,根据人才招引、项目对接、服务保障等实际成效,给予最高10万元/年工作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

6.着力促进社会化引才荐才。对全职引进A、B、C、D类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人才培养资助。对柔性引进D类及以上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给付引进人才劳动报酬(或项目工资)的30%给予引才补贴,同一年度,单人补贴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最长补贴5年。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猎头公司、社会组织等机构举荐并协助用人单位全职引进A、B、C、D类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引才荐才奖励;被举荐对象全职引进3年内达到D类及以上人才标准的,举荐机构可同等享受奖励政策。放大“以才引才”效应,面向市政府科技顾问和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产业领军人才、高校院所教授、专业投资机构负责人等选聘“引才大使”,引荐并协助招引高层次人才成效突出的,给予一定政策激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二、更大力度加强人才培育激励

7.实施人才贡献奖励计划。加强现有人才持续激励,优化升级“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激励措施,面向各领域全职工作的人才设立“暖城”贡献金奖、银奖、铜奖,对获奖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广泛宣传获奖人才典型事迹,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劳动模范、先进个人推荐人选,优先推荐参与各类人才项目评选。对人才享受市本级人才政策奖补形成的贡献按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8.实施人才培养开发计划。在本市全职工作的人才,经培养达到A、B、C、D类认定标准的,同等享受薪酬激励和科研经费支持,安家补贴扣除此前已享受购房、安家补贴补齐差额,分别给予所在单位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人才培养资助。全力支持B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发展,“一人一策”专门培养,持续给予最长10年稳定支持。优化“名师带徒”人才培养措施,对经认定的“名师工作室”在3年管理期内给予5万元/年经费资助,依托单位可相应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

9.实施人才智库集聚计划。深度融入国家和自治区人才战略布局,抢抓国家推动高端人才支援内蒙古重大政策机遇,配套实施吸引和促进高端人才支援鄂尔多斯专项支持措施。聚焦打造“四个世界级产业”、推进重点产业集群发展等目标任务,面向海内外顶尖人才、知名专家等选聘鄂尔多斯市政府科技顾问,对参与重大决策咨询、重大成果转化、重大项目招引等工作并发挥关键作用的获聘专家,每人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综合补贴,提供其他专项服务的,另行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

10.实施人才薪酬激励计划。事业单位聘用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所需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核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博士和博士后集中的高校、科研院所,可按一定比例核增绩效工资,在内部分配时向关键岗位、贡献突出的博士和博士后倾斜。建立国有企业人才薪酬与企业效益挂钩机制,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11.实施人才创新创业促进计划。积极支持市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在本市完成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统筹本地资源开发成果应用场景、创设中试和产业化平台,全力支持申报上级人才、科技计划项目。高校、科研院所拥有创新成果的科研人员可兼职创新并按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可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受核定的总量限制,不计入总量基数。吸引高成长创业企业入驻鄂尔多斯人才科创中心,符合条件的3年内给予租金、物业、水电暖费用减免及食宿成本价优惠。(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各高校)

12.实施人才素质提升计划。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职攻读研究生,在读期间工资、社保等待遇保持不变。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含编制总量管理单位控制数内正式人员)、市直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经批准在职攻读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即取得“双证”)的给予一定奖励。深化京蒙合作、东西部人才协作,积极与北京、深圳、苏州等发达城市建立人才对口培养机制,择优选派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赴协作城市脱产研修、跟岗锻炼,外派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3000元/人·月给予派出单位综合补贴。鼓励职业院校根据企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开展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与技能培训,对开展培训的本市职业院校按实践类培训2000元/人·月、其他培训1500元/人·月标准给予补贴,对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人员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助,对招用培训合格毕业生且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企业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引才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其他市直有关部门)

13.实施特色人才项目支持计划。整合全市人才计划项目,统一实施“鄂尔多斯(暖城)英才计划”,并按照行业领域、人才类别等建立实施上下联动、精准有效的人才培育项目。鼓励旗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施特色化人才项目,对成效显著的人才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三、更大力度用好用活人才资源

14.促进人才资源共育共享。支持高校院所选派科技人才到企业挂职“科技副总”,企业择优选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到高校担任“产业教授”,进一步打通产教融合人才互育共用渠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体局、各高校)

大力吸引和接收知名高校院所、大型国企和先进发达城市高层次人才到本市挂职交流,建立健全挂职干部择优留用机制。探索建立市域人才发展指数、企业人才发展指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人才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纳入人才专项考核。根据人才引进、培养、留用等情况,按规定组织评选“最佳雇主企业”,对获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15.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资源,围绕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组建创新联合体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任务情况和引才成效,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16.支持重点领域岗位特聘。在教育、医疗、农牧、金融、安全生产等领域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采取“以事设岗、以岗选才、分类评价、同行评审”的方式招引特殊紧缺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应明确岗位职责、绩效目标、薪酬待遇、退出机制。引进人才薪酬待遇可依据人才能力水平、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其他市直有关部门)

17.实行研发人才“政录企用”。聚焦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探索采取“政企双招、联合培养”方式,招引具有创新研发能力的硕博研究生等紧缺人才到企业从事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引进人才到企业服务期限一般为3年,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重大项目建设的可适当延长至5年。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服务期内保留事业单位人才引进资格,服务期满选择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考察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统筹安排工作单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

18.实施人才分类多元评价。完善以创新价值、专业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在市场机制发挥主要作用的竞争性领域,以人才的市场价值、经济贡献为主要评价标准,在非竞争性领域,以人才的专业能力、业绩贡献、同行评价为主要评价标准。优化人才评价方式,采取“以绩定才”“以岗定才”“以薪定才”“以赛定才”“以投定才”等多种方式评价人才,分领域构建更加精准完备的人才评价体系。实施高层次人才“预认定”机制,市外高层次人才与本市用人单位达成引进意向或拟来本市创业的,可先申报“预认定”市级高层次人才,待正式引进后享受有关政策待遇。探索建立海外人才直接认定机制,在本市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经综合评估可认定为市级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19.推进职称评聘改革创新。按规定在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中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开辟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建立健全与之相适的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支持政策。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经推荐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具备职称评审条件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推荐可不受学历要求限制申报职称。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四、更大力度营造暖心留才环境

20.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采取租购并举、以租为主、租售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系统完备、形式多样的人才安居保障体系。优化人才安居保障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筹集建设一批人才驿站,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求职大学生和来本市探亲的高层次人才亲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供短期免费入住服务。推进蜂巢公寓、人才公寓和人才共有产权房建设,积极打造职住一体、配套完善、智慧便捷、时尚现代的高品质人才社区。鼓励各旗区通过新建、配建、回购、盘活闲置房屋资源等方式加大人才住房供给。由市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和挂职交流人才在本市无产权性住房的,可最长3年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工作地在中心城区(即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的全职引进人才在本市无产权性住房且未享受市、旗区两级住房优待政策的,可按照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2000元/人·月、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重点高校本科生)1500元/人·月标准申请租房补贴,最长补贴36个月。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基数未达到本市缴存基数上限的,其所在单位可按缴存基数上限核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放宽缴存余额、贷款限额等条件限制,其中D类及以上人才贷款限额放宽到当期限额的2倍,E、F类人才贷款限额放宽到当期限额的1.5倍。F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为无房缴存人的,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额度可上浮5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团市委)

21.优化人才配偶就业措施。高层次人才配偶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符合有关规定的,根据原工作单位性质、岗位匹配情况、专业能力素质等,按照“全市统筹、同级就近”原则统筹安排,接收单位编制已满的可使用“暖才”周转编;其他高层次人才配偶有就业意愿的,由人社部门优先提供职业介绍、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正高级职称人员等高层次人才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引才旗区和用人单位可按规定通过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安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22.提供人才亲属暖心服务。设立“暖才”补贴金,管理期内全职工作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对其年龄达到70周岁及以上的父母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养老补贴,对其年龄不满3周岁的子女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托幼补贴,积极解决人才后顾之忧。市、旗区分级设立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暖才”学位池,政策保障范围内入学需求,由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责确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专责落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23.加强人才创新创业金融扶持。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人才贷、人才保、人才险等金融服务。人才创办(领办)企业用于创新创业活动的信用贷款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予以贴息。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对人才创办(领办)企业贷款给予融资担保费补贴。对人才投保“人才创业险”“人才科研险”“科技成果转化险”“人才执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引导人才创(领)办的企业对接科创基金给予投融资支持,对人才创办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提供全程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

24.壮大人才资源开发市场主体。大力吸引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对上年度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排名前10名、前50名、前100名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区域总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驻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引才成效、服务质量等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挂牌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在享受上级奖补基础上,另外给予产业园1000万元、500万元奖补经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5.提升人才服务便利化水平。设立人才综合服务专窗,实行人才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业务办理等“一站式”服务。开发用好“数字人才智慧服务平台”,打通跨部门数据壁垒,建立人才数据库,推行“人才码”,推进人才政策“一键匹配”、人才服务“一码供给”、人才待遇“即申即享”,打造“一人一码”多场景应用,提升人才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大数据中心)

26.打造城市人才工作品牌。将每年8月的第2周确定为“暖城人才周”,组织开展“专家人才鄂尔多斯行”、“鄂尔多斯杯”创新创业大赛等系列活动,举办“四个世界级产业”人才发展主题活动,积极承办国家级人才相关会议和活动,争取国家级人才活动永久举办地。适应新媒体传播特点,线上线下联动打造人才工作宣传品牌,提升“人才鄂尔多斯”影响力和知名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五、更大力度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27.完善人才工作管理机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强化党委领导作用,落实“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和用人主体责任,构建全域推进、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实行人才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人才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建立健全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机制,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有关政策制定的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细则可作为项目验收、经费审计的依据。健全人才工作考核督促机制,将落实人才政策情况作为“五位一体”考核重要内容,对人才政策兑现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个人,通过提醒、通报、约谈、考核扣分等方式督促整改。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办、考评。(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

28.优化人才政策落实机制。按照“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由责任部门制定人才政策兑现细则,明确政策兑现的条件要求、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及办理时限等具体事项。面向全职引进的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建立“一对一”专员服务、用人单位负责人“盯办”落实制度。建立问题清单交办制度,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反映的问题和各级党委人才办受理的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形成问题交办清单,即时交办或定期集中交办,由责任部门落实办理。对当前人才政策尚未覆盖的事项,或需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措施,推动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9.健全人才激励约束机制。在人才引进、项目申报中推行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将人才信用作为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重要依据。建立高层次人才薪酬激励与绩效评估挂钩机制,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灵活分配制度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同步建立实行聘期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引进人才绩效考核评估工作,对不适合继续给予薪酬激励的人员,应及时调整薪酬发放方式,绩效考核评估优秀的,采取一次性奖励等方式给予持续激励。建立健全市级高层次人才和市管专家业绩评估,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人才,经核实后,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和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30.建立人才工作容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在高精尖缺人才引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创先试点等工作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一定失误,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有关工作人员未牟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依规依纪减轻或免除所涉单位和个人相应责任。对各级财政支持的人才创新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获评人才及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本级其他人才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同一奖补政策存在交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此前已批准分年度拨付的奖补项目尚未兑现完毕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作相应调整。本政策涉及的经费,除科技、就业创业等专项资金安排外,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补贴、资助金额均为税前人民币金额。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各旗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一、顶尖人才(A类)

1.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普利兹克奖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4.国家实验室主任。

5.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6.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院士。

二、杰出人才(B类)

(一)科技创新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验收。

5.国家实验室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6.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为“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为“海外引才计划”)顶尖人才。

(二)教育卫生

1.世界一流大学或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

2.中华医学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国医大师,拉斯克医学奖、沃尔夫医学奖、吴阶平医学奖、树兰医学奖获得者。

(三)企业经营管理

1.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同期发布榜单为准,下同)主要负责人(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近5年担任中国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同期发布榜单为准,下同)主要负责人(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四)其他

“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获得者。

三、领军人才(C类)

(一)科技创新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二、第三完成人。

2.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3.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奖获得者。

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验收。

7.省部级科学技术大奖(特别贡献奖、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计划最高层次项目入选者。

(二)教育卫生

1.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国家特级教师,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2.国家级名中医,国家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含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企业经营管理

1.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高管的经营管理人才(指总部的副总经理、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首席经济学家、首席风险控制人员、大洲级区域总裁等)。

2.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总部中央研究院院长。

3.近5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以全国工商联同期发布榜单为准,下同)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四)其他

1.梁思成奖获得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2.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3.“国家工程师奖”获得者,“大国工匠”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4.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前2位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德国“IF设计金奖”“红点奖最佳设计奖(best of the best)”“IDEA金奖”获得者(须为主要设计人)。

四、拔尖人才(D类)

(一)科技创新

1.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

2.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B类入选者。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防科技卓越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

4.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

5.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负责人。

(二)教育卫生

1.海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长聘教授,国内一流高校和国家级科研院所教授、博导;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2.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二、第三完成人,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3.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级功勋教师(或杰出教师)。

4.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医师奖获得者;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5.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带头人。

(三)企业经营管理

1.近5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担任高管的经营管理人才(指总部的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2.上年度纳税5亿元(含)以上制造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技术官,且上年度工资性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上。

3.上年度我市营业收入50亿元(含)以上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每家企业限2人)、首席技术官,且上年度工资性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上。

4.近5年获得私募股权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创业企业核心成员(每家企业限2人,须为企业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

(四)其他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前2位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国家工程师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限个人项目)。

4.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草原英才”工程领军人才,省级人才培养计划最高层次培养人选。

五、高级人才(E类)

(一)科技创新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前3名完成人。

2.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副主任前2名。

3.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4.近5年,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5.近5年,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6.省部级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

(二)教育卫生

1.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级教学成果奖一、二等奖成果第一完成人。

2.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人选;省级特级教师,省级高校教学名师。

3.省级十大名中医;省级医学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4.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除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三)企业经营管理

1.上年度纳税2亿元(含)以上制造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技术官,且上年度工资性收入在150万元(含)以上。

2.上年度我市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每个企业限2人)、首席技术官,且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在150万元(含)以上。

3.获得股权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的核心成员(每个单位限报2人,须为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

4.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注册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等国际资格认证证书且受聘于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经营性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含市一级分支机构)公司副职以上高管人员、首席分析师(首席经济学家)。

(四)其他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突出贡献专家或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常规评选类项目入选个人,内蒙古自治区首席专家,自治区“北疆工匠”荣誉称号获得者。

3.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全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科学研究类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限个人项目),全国技能大赛金牌、银牌获得者(限个人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级首席技师。

5.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得者。

6.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会计国际化高端人才)。

7.省级建筑大师。

8.中国专利优秀奖、省级专利奖最高等级奖项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前2名。

六、优秀人才(F类)

(一)科技创新

1.近5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分课题副组长前2名,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第一负责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3.近5年,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二)教育卫生

1.近5年,省级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优秀教师。

2.近5年,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3.近5年,地市级及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4.省级医学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

(三)企业经营管理

1.近5年“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创办人和技术研发首席负责人。

2.上年度我市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每个企业限2人)、技术负责人,且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上。

(四)其他

1.近5年,省部级专利奖优秀奖第一发明人。

2.近5年,内蒙古自治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获得者、“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人才第一层次人选。

3.近5年,主持省级以上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4.近5年,全国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限个人项目);省部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部级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部级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鄂尔多斯工匠”荣誉称号获得者。

5.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年龄不超过45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青年人才:

(1)具有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学历学位或博士后经历;

(2)具有国内一流高校(学科)或国家级科研院所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学位,且取得至少3项高水平科研成果(包括在本领域知名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专著、取得授权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项等)。

本目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高层次人才需求情况适时调整、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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