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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档案史志馆
关于面向社会征集档案资料的
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9 来源:

鄂尔多斯市档案史志馆

关于面向社会征集档案资料的

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挖掘中国共产党在鄂尔多斯地区开展革命、建设工作的历史,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满足人民群众学史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鄂尔多斯市档案史志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档案资料及实物。

一、征集内容

(一)反映鄂尔多斯市发展历程,全方位留存记录鄂尔多斯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科技等方面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重要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二)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伊克昭盟革命与建设历程的红色档案资料。

1.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对党组织建设、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活动的文字资料;反映重大党史活动的报纸、图书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题词、留言、签字、笔记、文集、口述记录等原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专题资料、重要文件起草的过程稿等;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党组织或党员的档案资料;反映建党以来,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带领党员群众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在各个领域取得突出贡献的档案资料;重要党史人物的传记、笔记、日记、著作、手稿、书信、获奖证书等;有关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要事件的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资料或回忆文章和采访记录原件等;反映时代变迁的资料及书籍。

2.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党组织建设、发展和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会议、代表性人物等的图片。

3.与党组织建设、党的活动、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相关的文物,包括党旗、党徽、党章、奖章、勋章、证书、工作证件、邮票以及革命斗争、战争过程中的实物(军服、肩章、臂章等)、票据(各时期使用的代币券、粮票、购物券等)、契约、生活用品、地图、宣传品、旗帜、会标等;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在鄂尔多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以及生产和生活变迁相关的各种代表性历史见证物。

4.反映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历史事件的录音、录像资料。

(三)反映鄂尔多斯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为主旨,以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主线,见证各民族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档案资料。

1.记录鄂尔多斯市各族人民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团结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践行守望相助理念,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为鄂尔多斯市繁荣发展贡献力量的文献、音像、照片资料等。

2.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榜样典型案例、家教家风故事等。

(四)反映鄂尔多斯市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活动、重特大事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中心工作,做好疫情防控、脱贫攻坚等重大活动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

2.具有重大意义或重要影响的会议、会展、赛事、纪念、庆典等的文献、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

3.市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资料。

(五)反映鄂尔多斯市地域特色、社会风貌、市情民俗的档案资料。

1.反映鄂尔多斯市地方特色、民族特色、非物质文化、名胜古迹、民情风俗、方言谚语、民歌民谣的各种实物、地图、照片、报刊、书籍等。

2.反映在鄂尔多斯市工作、寓居、考察过的社会各界具有重要影响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社会贤达、体坛名将、文学艺术家等对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重要人物和被省部级以上授予英雄、模范称号人物的生平事迹资料,如:手稿、著述、笔记、信函、题词、文化艺术作品、证书奖品、生活工作中的照片和音像资料等。

3.党和国家领导人、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来鄂尔多斯市视察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种讲话、照片、影片、题词及由此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实物等。

二、征集要求

(一)捐赠单位、团体、个人应保证所捐赠档案资料内容客观、真实,并以文字形式注明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照片应为未经修图软件修改处理、压缩的原始记录,并附简要照片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及职务(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拍摄者等。

(三)音视频应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主题突出,并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

(四)实物应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

(五)档案资料需保证内容真实、品相完整,知识产权无争议。

三、征集方式

(一)捐赠。对于无偿捐赠物品的个人和集体,经专家鉴定,凡符合馆藏标准的捐赠物品,颁发捐赠证书;捐赠物品一经陈列,在展品上永久署名;对于捐赠物品数量大、价值高的,根据捐赠意愿可单独举行捐赠仪式。

(二)征购。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但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视档案资料的具体价值,经专家鉴定、双方协商定价,进行有偿征购。

(三)复制。非国家所有的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让的,可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经实物所有者同意,可将档案资料原件复制,使之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社会宣传效果。

四、说明事项

(一)捐赠、收购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

(二)凡捐赠、提供复制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三)捐赠者要保证所捐物品产权自有且无争议。

(四)欢迎到鄂尔多斯市档案史志馆商洽有关捐赠、出售相关事宜,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邮件等方式与鄂尔多斯市档案史志馆联系。

鄂尔多斯市档案史志馆联系人:

党史编研科:曹燕

电话:0477-8589151

保管利用科:白洁

电话:0477-8593293

电子信箱:dsbyk409@163.com

地址:鄂尔多斯市档案史志馆409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市图书馆北楼西北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期有效。




鄂尔多斯市档案史志馆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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